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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啟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
時間:2025-08-14 13:47:46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199內容摘要:碳中和觀察獲悉,日前,江蘇發改委發布《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型新機制,加強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辦法適用于省內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明確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的定義,規定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驗收和運營的重要依據。同時,辦...碳中和觀察獲悉,日前,江蘇發改委發布《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型新機制,加強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辦法適用于省內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明確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的定義,規定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驗收和運營的重要依據。同時,辦法詳細規定了管理職責、審查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強調審查結果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統計分析、事中事后監管,對違規行為有明確處罰措施,還包含節能報告、項目情況說明、節能信息表等附件要求。
《實施方案》原文
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落實碳排放雙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實施辦法所稱碳排放評價,是指在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等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及監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按職責組織編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設區市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勢、節能降碳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對各地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節能降碳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強化節能降碳指標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原則上應為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申報材料的形式和深度要求、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本條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電力等高耗能行業和數據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的,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降碳相關指標進展滯后、專業力量不足、審查質量偏低的設區市及以下地區,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視情調整或暫停其節能審查權限。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報省政府審批(核準)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10000噸標準煤以下(或年煤炭消費量5000噸及以上10000噸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電力等高耗能行業和數據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且不得委托。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設區市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保密事項范圍及密級應由具備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相關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節能審查機關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九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系數按等價值或當量值,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取高值)50萬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50萬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節能審查。
第十條 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節能審查機關開展節能審查的項目,需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對于碳排放量較大且可能對本地區碳達峰形勢、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
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設區市,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視情暫停受理其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暫停時段由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設區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區域可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降碳目標、節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于已納入區域節能審查范圍行業列表的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三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內容及要求見附件1)。省、市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結合實際采取節能報告質量審查等措施,加強對本地區節能報告編制單位的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應靠前服務,加強對建設單位節能報告編制的指導,并開展項目實施影響分析,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節能審查申報材料時一并提交項目情況說明(項目情況說明有關內容見附件2)。
第十五條 省、市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能源、數據等部門按職責對擬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開展聯合評估論證。經論證通過的項目,方可納入擬建“兩高”項目清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節能設計規范,新增設備能效需達到規定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項目應確保能效水平處于行業先進,其中高耗能行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能效水平需達到國際先進、國內領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向節能審查機關申請節能審查時應按程序報送項目節能報告等相關材料。節能審查申報材料要素齊全、節能報告內容深度達到評審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項目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受委托的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申報材料修改完善時間不計入)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項目主要產品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主要設備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要求;
(三)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體系是否完備;
(四)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數據核算及分析論證是否客觀精準、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五)對于應當開展碳排放評價的項目,重點評價項目是否影響國家及我省碳排放形勢、是否影響我省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單位產品和產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是否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挖掘降碳潛力等。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在節能審查中的應用,不斷提升工作質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開展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向有權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十二條 項目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節能信息表(節能信息表格式見附件3)。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節能降碳技術采用、相關承諾落實等情況進行驗收,驗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項目建設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降低碳排放總量和單位產品碳排放。通過省級及以上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通過江蘇省產品碳足跡公共服務平臺核算產品碳足跡,與同類項目進行重點行業碳排放先進和平均水平比較分析。
第二十五條 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系統梳理本地區已批復節能審查項目情況,及時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并同步向上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告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日常監督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會同當地節能審查機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
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當年完成節能驗收的項目列入下一年節能監察日常監督計劃,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和涉及問題整改的項目原則上應開展現場監察。對項目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進行有效核查,并對其產品開展碳足跡核算認證,相關報告應及時向節能監察部門報備。
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各設區市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審查驗收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相關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級以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按照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經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由相應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證明,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縣級以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責令關閉,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發生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重大變動,或存在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碳排放高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或(或未達到準入值)、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總量高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由縣級以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從事節能咨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或咨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歸集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并在“信用江蘇”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節能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審查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設區市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本實施辦法制定本轄區內節能審查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X月XX日。原《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蘇發改規發﹝202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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